设置位置
1. 除甲类厂房外的一、二级耐火等级厂房,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,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,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。采用防火卷帘时,应符合规范规定;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,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》国标 50084的规定。
2. 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,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,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.00h,并应符合规范的相关规定。
3. 人防工程内应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,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,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。
当人防工程地面建有建筑物,且与地下一、二层有中庭相通或地下一、二层有中庭相通时,与中庭相通的过厅、通道等处,应设置甲1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卷帘;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。
防火卷帘门的验收规范
1、防火卷帘门应满足的技术要求
1)平均升降速度:3m/分钟。
2)耐火时间:240分钟。
3)漏烟量:0.18m3/分钟。
4)电动上下,自动闭锁,手动开启。
5)接到烟温感信号,卷帘自动迫降。
6)接到消防控制中心信号,可迫降到底或停在任意位置。
2、主要原材料的厚度应满足下列规定:
3、外观要求
1)帘板、导轨、门楣、卷轴等部位的表面不允许有裂纹、压坑及较明显的凹凸、锤痕、毛刺、空洞等缺陷。
2)相对运动在切割、弯曲、冲钻等加工处,必须清理毛刺。
3)构件或零部件的组装、拼接处不允许有错位。
4)焊接处应牢固,外观平整、不允许有夹渣、漏焊等现象。
5)零部件的外漏表面,防火卷帘厂,必须做防锈处理,其涂层、镀层应均匀,不得有斑剥的现象。
6)所有紧固件必须紧牢,不允许有松动现象。
防火卷帘设置的有关规定
在《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》等消防技术规范中防卷帘的设置要求主要有以下几条:
1.《高规》第4.2.4条:两座高层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、多层民用建筑相邻,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.00h,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1级防火门、窗或防火卷帘时,防火卷帘价格,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,但不宜小于4.00m。
2.《高规》第6.3.3.4条:消防电梯前室的门,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。
3.《高规》第5.1.4条: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、敞开楼梯、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,防火卷帘公司,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,丽水防火卷帘,其允许1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定第5.1.1条的规定。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.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,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。
4.《高规》第5.1.5.2条:与中庭相通的过厅、通道等,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.00h的防火卷帘分隔。
5.《高规》第5.4.5条: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,并应具有自动、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。
6.设备对防火卷帘的控制,应符合以下要求:6.3.8.1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两侧,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组及其警报装置,且两侧应设置手动控制按纽;6.3.8.2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,应按下列程序自动控制下降:
(1)感烟探测器动作后,卷帘下降至距地(楼)面1.8M;
(2)感温探测器动作后,卷帘下降到底;6.3.8.3用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,火灾探测器动作后,卷帘应下降到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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